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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与确权之诉的关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异议登记是当事人在确权诉讼前可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异议登记的目的在于暂时阻断登记的公信力,防止登记权利人利用登记簿的推定效力擅自处分房屋。但异议登记虽不能最终解决权属争议,可为当事人提起确权诉讼争取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