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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在房屋确权诉讼中,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的一方,负有证明其主张的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核心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购房款支付凭证、收据、合同签署记录、产权证明等。当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与产权登记人不一致时,权属证书并不是确认物权的唯一依据。对于当事人间存在亲属关系的案件,即使根据涉案证据可以查明出资系一方所为或者房屋由一方使用,也不直接以出资或使用等事实推定存在借名合意,而是要求直接举证证明借名合意的存在,因此对实际出资人施加相对严格的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不动产权属证书并非是绝对、唯一、排他性的——当有证据能够证明不动产的实际出资、管理为名义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时,产权登记簿的名义所有人是无法享有实体法意义上的房屋产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