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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与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在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归某人所有的情况下,该方自判决生效之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需等待办理过户登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应当认定为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文书。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