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确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意味着,合法建造的房屋,自建造完成之时起,建造人即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我国法律将权利取得限定为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违法建筑不能进行物权登记,违法的事实建造行为在我国不能设立物权。若建造行为不合法(如未取得规划许可、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则不能依据该条取得物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定建造人在房屋封顶时取得所建房屋的所有权,而与竣工验收无关,但不宜认定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所有权。合法建造的房屋,建造人仍需办理初始登记(即“大证”),方可将房屋进行转让或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