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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确权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不论是由夫妻共同购买还是由一方购买,只要产权人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判断的标准不是“登记”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在无证据证明归一方所有时,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彼此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仅有一方申请房屋登记的,另一方可以申请追加登记。若一方拒绝进行共有登记,协商不成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共有权的判决,当事人持判决书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基于夫妻关系形成的共同共有,需在登记时予以明确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