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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及其局限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其推定效力并非绝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在司法实践中,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应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这意味着,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并不必然决定房屋的最终归属——当有充分证据证明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时,真实权利人可以通过确权之诉推翻登记的推定效力。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只及于权利,不及于事实。在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对发生物权变动的原因或基础予以审查,并最终依法确认物权的实际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