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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之诉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在房屋确权纠纷中,若涉及第三人已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则真实权利人不能再向第三人主张返还。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办理登记。如果房屋登记权利人(如借名登记中的出名人、夫妻共有中登记的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且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并已办理过户登记,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真实权利人不能向第三人追回房屋。真实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的登记权利人主张赔偿损失。因此,真实权利人发现权利被侵害后,应及时通过异议登记、诉讼保全等措施防止房屋被善意第三人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