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异议登记与确权的关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异议登记是当事人在确权诉讼前可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的目的在于暂时阻断登记的公信力,防止登记权利人利用登记簿的推定效力擅自处分房屋。若登记权利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未登记一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共有权,应当在房屋未变更登记给买受人前申请异议登记,以排除登记公信力的作用。异议登记虽不能最终解决权属争议,但可为当事人提起确权诉讼争取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