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判决与过户登记的关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但对于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人民法院一般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这是因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法院的判决本身不能替代登记——确权判决确认的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物权变动的最终实现仍需通过登记完成。当事人持生效的确权判决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取得对抗第三人的完整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