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确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意味着,合法建造的房屋,自建造完成之时起,建造人即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在实践中,建造人仍需办理初始登记(即“大证”),方可将房屋进行转让或抵押。对于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同样适用该规则——建造人自房屋建成之时即取得所有权,但需办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方可获得法律上的完整保护。若建造行为不合法(如未取得规划许可、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则不能依据该条取得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