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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与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在离婚判决中明确房屋归一方所有、或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归某人所有的情况下,该方自判决生效之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需等待办理过户登记。但在实践中,为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便于处分该房屋,权利人仍应及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若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利人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