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这意味着,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即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需等待办理继承登记。但为处分该房屋(如出售、抵押),继承人仍需先办理继承登记,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后方可进行后续处分。若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一套房屋,在未办理分割和登记之前,各继承人对该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若某一继承人主张其对房屋享有全部所有权而排除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其他继承人可以提起确权之诉,请求确认各自的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