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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不论是由夫妻共同购买还是由一方购买,只要产权人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仅有一方申请房屋登记的,另一方可以申请追加登记。若一方拒绝进行共有登记,协商不成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共有权的判决,当事人持判决书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需注意,夫妻法定共有的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时,未登记的另一方的房屋共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共有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下,未登记一方应及时通过加名登记或确权诉讼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