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及其局限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不动产登记簿虽具有推定效力,但该效力并非绝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仅具有推定效力,在物权归属或者内容发生争议时,物权人可以请求确认该物权。这意味着,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并不必然决定房屋的最终归属——当有充分证据证明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时,真实权利人可以通过确权之诉推翻登记的推定效力。例如,借名买房、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等情形,均可能涉及对登记簿推定效力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