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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基本原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不动产物权变动遵循登记公示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原则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原则上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需注意,不动产权属证书仅具有初步证明效力,不能直接决定实体上所有权存在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