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共有房屋分割请求权的行使与限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共有关系并非永久状态,共有人原则上享有随时终止共有的自由。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遵守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关于分割方式,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就房屋而言,因其物理上多难以实物分割,实践中常采取归一方所有并由其向他方支付折价补偿,或者拍卖、变卖后分配价款的方式。此外,依据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的不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对外连带、对内按份,共有人分割时应一并厘清相关债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