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情形下,受赠人能否主张善意取得以对抗原登记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规避税费或者其他原因,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办理过户,双方真实意思却属于赠与。当登记被依法撤销或者处分权受到否定时,受赠人是否能够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继续保有房屋,容易引发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并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是受让人系以合理对价取得财产。如果双方真实法律关系属于赠与,即使形式上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受让人实际上并未支付合理对价,一般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关于有偿取得的要求。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资金流向、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判断交易性质是否属于赠与。对于实际无偿取得房屋的受赠人,即使已经办理登记,也难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对抗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
房屋交易采取何种合同形式,并非判断善意取得的唯一标准。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是否支付合理价款以及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全部法定要件,才是法院审查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