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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登记后,能否出租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制度,旨在保障特定主体稳定居住的需要。实践中,不少人关心:设立居住权后,居住权人是否可以将房屋出租,从中获取租金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由此可见,居住权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居住,而非获取经营收益。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虽然法律未直接规定居住权不得出租,但结合居住权的制度目的,其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将房屋整体出租给第三人,可能超出了居住权的使用范围,不符合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目的。

当然,如果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明确约定允许出租,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对此表示同意,则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相关约定通常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居住权登记后,并不意味着居住权人当然享有出租房屋的权利。是否可以出租,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及设立居住权时的具体约定综合判断,避免因擅自出租引发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