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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不动产登记后,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保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功能,但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是否影响已经取得房屋的第三人权益,需要结合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具体分析,并非一概否定第三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受让人在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取得并依法完成登记的,可以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该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平衡真实权利人与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人民法院通常重点审查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登记存在瑕疵,是否支付合理对价,是否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等因素。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使原登记后来被撤销,其已经取得的不动产权利一般仍依法受到保护,原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无处分权人主张赔偿责任。但如果第三人与无处分权人恶意串通,或者明知登记存在争议仍进行交易,抑或未支付合理对价,则通常不符合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其取得的不动产权利可能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因此,撤销不动产登记并不当然导致第三人丧失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交易背景、登记情况及善意取得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审查,以实现保护真实权利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