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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经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还能否再次处分该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预告登记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不动产权利,防止出卖人在办理正式产权登记前再次处分房屋,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等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依法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完成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司法实践中,出卖人在房屋办理预告登记后,仍可能与他人签订新的房屋买卖合同,甚至办理产权登记。但由于预告登记已经向社会公示相关权利状态,后续受让人通常不能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善意取得。若符合预告登记生效条件,预告登记权利人仍可依法请求办理正式产权登记,并对抗后续处分行为。

当然,预告登记并非永久有效。《民法典》规定,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失效或者自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等情形下,预告登记的效力将依法消灭。预告登记失效后,出卖人依法恢复处分权,其后续处分行为一般不再受到预告登记限制。因此,预告登记具有较强的权利保全功能。在办理房屋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应及时申请正式产权登记,避免因预告登记失效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