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长期被他人“无权出租”,租金收益应归谁所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房屋所有人因长期在外居住、委托他人管理等原因,并未实际控制房屋,他人却未经授权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待房屋所有人发现后,要求返还租金收益,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除了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外,已经收取的租金应归谁享有,也是案件审理中的重点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不动产的权利。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他人擅自出租房屋并收取租金,缺乏合法依据,原则上无权占有房屋产生的收益。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分别审查租赁关系和租金收益两个问题。如果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并不知道出租人没有处分权,租赁行为真实,且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为维护交易安全,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仅因出租人无权出租而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但出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依法享有租金收益。房屋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相应租金,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无权出租人在出租期间承担了房屋维修、物业管理、税费缴纳等必要支出,人民法院也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返还数额进行合理核减,兼顾双方利益,避免明显失衡。
房屋出租涉及的是房屋收益权的行使,该项权利原则上应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未经授权擅自出租房屋,即使租赁关系能够继续履行,也不意味着出租人可以合法取得房屋租金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