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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未过户且长期居住,能否请求确认房屋归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农村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受人支付了购房款并长期实际居住,但因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发生纠纷的情形较为常见。实践中,卖方或其继承人往往以房屋尚未过户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而买受人则主张其已经实际履行合同多年,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对于此类案件,法院通常需要同时审查合同效力和房屋权属两个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保障和身份保障功能,原则上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和使用,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并不能完全适用普通商品房买卖的规则。司法实践中,买受人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往往是判断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如果买受人与出卖人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房屋买卖不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法院一般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效力予以认可,并支持继续履行或者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相反,如果买受人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院通常会认定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长期居住或者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不足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其基于合同履行所支付的购房款、房屋维修费用以及合理添附价值,可以依法请求返还或者折价补偿。

由此可见,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裁判重点,并不在于买受人是否已经实际居住多年,也不在于房屋是否办理产权登记,而在于交易主体是否符合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于涉及农村房屋交易的案件,应当首先审查买受人的主体资格,再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效力及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