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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主张共有房屋,能否阻却法院强制执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配偶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或限制执行,是实践高频争议之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执行异议司法解释,共有财产原则上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但应当限于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

裁判规则通常采取“份额优先保护”路径:若能够明确区分共有份额,则仅可执行被执行人份额;若无法分割或分割将严重降低财产价值,则可能整体拍卖,但需对配偶份额进行价款补偿此外,配偶主张权利还需满足“权利外观可识别性”,即不能仅以婚姻关系当然对抗执行,还需证明共有来源或登记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