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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适用于一般不动产(如商品房、房屋)的权属争议,当事人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通过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确认物权归属。
涉不动产登记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应当是针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或原因行为(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涉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针对的是登记行为本身,即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登记行为的合法性。
《民法典》明确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法院判决仅为确权依据,需通过登记程序实现物权变动。法院可通过民事或行政判决确认物权归属,但该判决仅具有确权效力,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民法典》第2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裁判规则》)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法院仅审查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效力、物权变动原因),不涉及行政管理权,遵循"私法自治"原则。
登记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司法权仅监督其合法性,不直接代行行政职能。物权变动需通过登记公示保障交易安全,司法权不宜替代登记机构的公示职能。
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
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实际上是一种确权判决,即确定房屋权属的法律状态,但并未直接完成所有权的转移。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判决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法院对登记行为可判决撤销或责令重作,但无权直接变更登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