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的行政确认规则是什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登记生效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依法登记方能发生效力(《民法典》第209条),行政机关通过登记行为完成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
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通常只能是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合同行为或者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登记机构依申请对权属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更正登记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错误证明材料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9条)。
房屋登记程序包括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两个程序,但只要房屋登记机构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房屋登记便发生效力。
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簿记载有误的,可申请更正登记或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可判决撤销或变更登记行为(《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对物权变动登记行为提出异议的,不宜在基础民事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迳行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应先行通过民事等途径解决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行政和民事争议。在基础民事争议解决、权利归属明确后,权利人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变更错误的不动产物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