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制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我国民法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注重权利外观,把行政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方式,赋予登记以公信力。
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不动产物权登记所具有的公示效力,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交易秩序及交易效率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登记机关只负责形式审查义务,不负责实质审查,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人为推定的权利人,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产权人,存在很多隐名代理、交易未完成未变更等现象。
因此当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义务与实际状况不一致时,当事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直接对实际的权利状态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