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所有权"认定的法律属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不动产所有权的认定,是与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因不动产的所有权权属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以什么标准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进行权属确认的活动。
房屋所有权的认定本质上是一种对不动产的权属确认,而权属确认的实体法依据是法律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规定,也就是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则将房屋所有权变动的脉络厘清,进而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所有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所有权变动。
我国立法上房产变动模式是债券意思主义与登记相结合的模式。也就是说不动产所有权的认定应当以所有权的变动情况为依据,而不能仅仅看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不动产登记仅仅是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生效要件之一。
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法律规定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原因来确定不动产的权属。民事“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基础行为,基础行为和登记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在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过程中,基础行为的作用力度更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