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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确权后,权利人能否单凭判决书直接对抗善意购买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在不动产产权纠纷中,通过法院判决、调解书等司法文书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情形并不少见。然而,一个关键问题随之而来:当权利人仅持有法院的确权判决书,尚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时,能否以此直接对抗后续的善意购买人?这一问题涉及物权变动规则、善意取得制度与司法效力的边界,答案并非简单“能”或“不能”,而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一、司法文书确权的法律效力:物权变动的“起点”而非“终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法院的确权判决一旦生效,物权即发生变动。例如,判决确认某房屋归原告所有,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无需等待登记然而,这种“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具物权效力,但在对抗第三人方面存在重大限制——尤其是在涉及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与善意第三人保护时。

二、善意购买人的保护:登记簿公信力优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1.受让人“善意”:即不知也不应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2.支付合理对价;3.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若上述条件满足,即使原权利人持有法院确权判决,善意购买人仍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以其判决直接对抗。

典型案例场景:甲通过法院判决确认某房屋归其所有,但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乙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发现房屋仍登记在丙名下,遂与丙签订买卖合同,支付合理价款并完成过户甲持有判决书主张房屋归其所有,要求撤销乙的产权此时,法院通常会认定:乙作为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甲的判决书不能对抗乙的物权。甲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丙)追偿损失。

三、权利人如何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1.及时申请登记:

持生效判决书,立即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依据司法文书转移登记”;

登记完成后,物权状态对外公示,可有效对抗第三人。

2.申请异议登记或预告登记:

在判决生效后、正式登记前,可申请异议登记,警示他人该房屋存在权属争议;

或在特定情形下申请预告登记,防止他人恶意过户。

3.举证证明购买人“非善意”:

若能证明后续购买人明知房屋存在争议、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与出让人恶意串通,则可主张其不构成善意取得,请求法院撤销交易。

四、司法实践中的倾向:保护交易安全优先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倾向于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与交易安全。登记簿是公众信赖的基础,若允许未登记的权利人随意对抗已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增加交易成本。因此,即使权利人持有确权判决,在未完成登记前,其权利仍属于“相对权”而非“绝对权”,对抗力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