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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未清人先逝,房子归谁?房屋确权的法律关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买房途中钱款未清、买受人突然离世,不仅会让家庭陷入悲痛,更会让房屋归属陷入“两难”——卖方怕收不到尾款不愿过户,继承人怕“钱房两空”想保住权益。这类纠纷的解决,核心要紧扣合同权利义务的继承性、不动产登记规则,还要理清实务中不同情形的处理逻辑。

首先,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买受人死亡而“失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房屋买卖属于纯财产性交易,买受人的合同权利(如要求卖方交房、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和义务(如支付剩余房款),会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或遗嘱继承人承接。这里要注意,继承的范围不仅是“要房子”的权利,还有“付尾款”的义务,不存在“只享权利不担责任”的情况。比如,买受人已付50%房款,继承人若想继续拿房,就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50%

其次,确权结果直接取决于继承人的选择与履行动作。第一种情况是继承人“愿意继续履行”:此时继承人需先明确继承意愿(若有多个继承人,需达成一致,避免部分想履行、部分想放弃的分歧),并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剩余房款——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仅需以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债务,不会涉及个人其他财产。待房款结清后,继承人可凭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等材料,要求卖方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完成不动产登记后,继承人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这正是《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的体现。

第二种情况是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产不足以付尾款”:若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需以书面形式在遗产处理前提出),或买受人的遗产(如存款、其他房产等)加起来不够支付剩余房款,卖方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当事人发生变化(如买受人死亡导致主体变更)后,若新主体(继承人)无法履行义务,卖方有权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收回房屋的占有权和处分权。但卖方需注意,解除合同后不能“吞掉”已收房款,需将买受人已支付的钱款返还给其继承人,若房屋在交易期间有损耗(如装修损坏),可在返还房款时扣除合理的损失赔偿。

实务中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无论哪种情况,双方都需“及时沟通+留存证据”。继承人应在知道买受人死亡后,尽快通知卖方,避免因信息滞后导致卖方误以为“买方违约”;同时要保留好已付房款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卖方出具的收据),这是后续主张权利的关键。若卖方拒绝配合过户或无故扣压已付房款,继承人可凭上述证据、合同文本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对房屋的权利,并要求卖方履行过户义务;反之,若继承人拖延支付尾款,卖方也可通过诉讼主张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简言之,房款未清时买受人离世,房屋确权的核心不是“能不能要”,而是“要不要履行”——继承人的选择决定方向,合同履行和登记程序决定结果,厘清这两点,才能避免“钱房两空”的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