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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买房款未清,债务人能出租房屋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债务人是否拥有房屋的“出租资格”,取决于他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已经和卖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哪怕房款是借的、还没付清),他就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而出租房屋,正是“收益权”的典型体现,原则上是合法的。

但有一个重要例外:如果借款合同或购房合同中明确禁止出租,债务人就不能擅自出租,否则会构成违约。比如两种常见场景:一是债务人向卖方分期借款买房,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未付清全部房款前,乙方(债务人)不得将房屋出租、抵押”,目的是防止债务人通过出租转移房屋收益,影响卖方回款;二是少数特殊借款(如小额贷款公司的房产抵押借款),债权人可能在借款合同中添加“未清偿债务前,抵押房产不得出租”的条款,避免租赁关系影响后续债权实现(比如债务人违约时,租赁可能给房产拍卖带来障碍)。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禁止出租条款,债务人擅自出租就违反了合同约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出租行为,甚至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解除借款或购房合同(比如卖方可能要求收回房屋,银行可能要求提前清偿全部贷款)。

对债务人而言,一是“告知义务”不能少。即使合同没禁止出租,若房屋存在抵押(比如按揭买房时抵押给银行),最好主动告知租客房屋的抵押状态——虽然出租不影响抵押权,但如果后续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银行行使抵押权拍卖房屋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简单说,若抵押在先、出租在后,租客可能面临“房子被拍卖后,新业主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风险,若债务人未提前告知,租客可能反过来追究其赔偿责任(比如赔偿搬家损失、租金差价)。

二是“租金用途”要合理。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需优先用于支付房款”,债务人不能将租金随意挥霍,否则可能被债权人认定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进而触发违约条款。比如向卖方分期借款时,卖方可能要求债务人将租金用于抵扣剩余房款,若债务人拒绝,卖方有权主张违约。

对租客而言,租房前要做好“背景调查”,避免踩坑。首先查看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确认房东(债务人)是否为登记的所有权人——若未过户,债务人根本没有出租权,租了可能面临“原房主收回房屋”的风险;其次询问房款支付情况,是否存在未还清的借款、抵押,以及借款合同是否禁止出租;最后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若因房屋权利纠纷(如债权人收回房屋)导致租赁无法继续,房东需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留存好相关证据(如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承诺录音),万一出现问题能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