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房裂缝没写进合同,卖方就不用担责?隐蔽瑕疵的追责逻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收房后发现墙壁裂缝,合同却没约定质量条款,很多买方以为只能自认倒霉。实则不然,隐蔽瑕疵的追责不以合同明示为前提,关键看瑕疵性质与卖方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要求减价、修复或解除合同。若裂缝属于结构性问题(如承重墙开裂),即使过了保修期,若卖方隐瞒,仍需担责;若为自然沉降导致的非结构性裂缝,且卖方不知情,则可能免责。
上海某案例中,买方收房半年发现墙体裂缝,虽合同未约定,但鉴定为施工缺陷,法院判决卖方赔偿修复费 3 万元。但需注意 “检验期限”:《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要求买方及时通知,若收房 1 年后才主张,可能因超过合理期限败诉。
支招:收房时请专业机构验房,留存报告;发现问题后 7 日内书面通知卖方,同步固定证据(照片、聊天记录);协商无果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六条主张违约赔偿,该条明确未约定质量标准时,按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