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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给子女留房,却设了居住权,继承人能赶人吗?权利冲突的解决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父亲遗嘱把房子给我,却让继母住到去世”,这种 “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分离” 的情况,常让继承人陷入困惑。《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明确了这类权利冲突的解决逻辑。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可通过遗嘱设立,自登记时生效。若房屋被设立居住权,继承人虽拥有所有权,却无权赶走居住权人,也不能擅自出租、出售房屋 —— 除非居住权人同意。

北京某案例中,老人去世前为保姆设立居住权,子女继承房屋后要求保姆搬离,法院驳回诉请,因居住权优先于所有权。但居住权有两大限制:一是不得转让、继承;二是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后自动消灭。

提醒:立遗嘱时需明确居住权的期限(如 “直至再婚”)与范围(如 “仅本人居住”);继承人应先核查房屋是否登记居住权,再决定是否接受继承;若需出售带居住权的房屋,可与居住权人协商补偿,注销居住权后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