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夫妻间房产赠与说了不算?“撤销权” 背后的法律红线与避险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结婚时他说把房子赠与我,离婚时却反悔了”—— 这类夫妻房产赠与纠纷中,不少受赠人误以为 “口头承诺或签了协议就稳了”,实则赠与能否兑现,关键要看是否突破了法律规定的 “撤销权” 红线。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明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赠与,而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标志是办理过户登记。北京海淀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王某婚前承诺将名下房产赠与女友李某,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但未过户,婚后王某反悔,法院支持其撤销赠与,因房屋仍登记在王某名下,权利未转移。但有两大例外:一是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二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这两类情况不得任意撤销。

实务中还有个容易踩的坑:协议中约定 “放弃撤销权” 是否有效?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此类约定体现意思自治,应认定有效。比如深圳某案例中,夫妻在赠与协议中写明 “赠与人不得反悔”,虽未公证,法院仍判令赠与人配合过户。

避险要点:优先办理过户登记,这是杜绝反悔的最有效方式;若暂无法过户,务必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或在协议中增设 “放弃任意撤销权” 条款;注意保留赠与动机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若赠与人以 “受赠人严重侵害其权益” 主张法定撤销,可据此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