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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农村房遇拆迁,补偿款该归谁?身份与遗嘱的双重认定逻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继承了老家的房子,拆迁时却被村委会拒发补偿款”—— 农村房屋继承后的拆迁补偿纠纷,核心矛盾在于继承人的集体成员资格与遗嘱效力的双重认定,绝非 房子是谁的补偿就是谁的那么简单。

广州南沙区曾发生典型案例:老人去世前立公证遗嘱,将拆迁安置房及 190 余万元补偿款留给女儿,但附加 需照顾自己至终老的条件。老人实际由另一子女照料,引发诉讼。法院最终认定,补偿款虽源于老人在世时的拆迁协议,但实际发放于去世后,属遗产范畴;同时因遗嘱所附赡养义务未完全履行,调整了继承份额。

关键法律点有二:一是补偿款的遗产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若补偿款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发放,即便基于生前协议,仍属遗产。二是集体成员资格的影响,若继承人户籍已迁出农村,可能仅能继承房屋补偿款,而无法享受安置面积等依附于成员资格的权益。

实操指南:继承农村房屋后,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立遗嘱时明确拆迁权益的分配,若附赡养条件,务必保留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医疗记录、转账凭证);非本村成员继承房屋遇拆迁,可主张房屋重置价补偿,但土地相关权益可能受限,需提前与村委会沟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