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的房子被拍卖,租客必须搬走吗?“买卖不破租赁” 的适用边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刚租的房子突然被法院拍卖,新房东催着搬离”—— 遇到这种情况,租客并非只能被动腾房,“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能提供保护,但需满足严格的适用条件,并非所有租客都能享受。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有三大例外:一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且抵押权已登记;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法院查封;三是租赁合同为 “短期租赁” 且具有规避执行嫌疑。上海浦东法院曾判决:租客在房屋查封后签订租赁合同,主张 “买卖不破租赁” 被驳回,因查封在先,租赁关系不得对抗执行。
实务中租客需把握两个时间点:一是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必须早于抵押、查封时间;二是房屋占有时间,需在所有权变动前实际入住。若符合条件,即使房屋被拍卖,租客仍可继续租住至合同期满。
应对策略:租房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状态,确认无抵押、查封;签订租赁合同后及时办理租赁备案,留存入住凭证(如水电费缴费记录);若遇拍卖,主动向法院提交租赁合同及占有证据,申请继续履行合同;若不符合 “买卖不破租赁” 条件,可向原房东主张违约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追讨搬家费、租金差价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