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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存疑被驳回?继承纠纷中 “遗嘱效力” 的认定关键与举证策略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妹妹拿母亲遗嘱要独吞房产,却拿不出有效证据”—— 这类继承纠纷中,遗嘱并非 “有字就有效”,真实性与民事行为能力是法院审查的核心,存疑的遗嘱可能直接丧失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要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更重要的是需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与民事行为能力。北京大兴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林某薇提交母亲去世前两天的自书遗嘱,主张独吞房产,但林某芳提交的病历显示母亲当时已无自理能力,且遗嘱签名因样本不足无法鉴定,最终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实务中遗嘱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如重病昏迷)、签名真实性无法核实、内容被篡改且无佐证。部分继承人误以为 “有遗嘱就稳赢”,却忽视了证据链的完整性。

举证与抗辩需抓三个要点:对存疑遗嘱及时申请笔迹鉴定,提前准备被继承人的银行签字、书信等比对样本;收集立遗嘱时的身体状况证据(如病历、护理记录),质疑行为能力;若主张法定继承,需提交赡养义务证据(如医疗缴费凭证、邻居证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争取多分份额。此外,借名买房情况下,需提交书面协议与出资凭证,避免房屋被误作遗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