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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协议签了,房子就是我的?物权与债权的核心区隔陷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债务人欠我钱,约定以房抵债,却又把房卖了”—— 以房抵债纠纷的本质,是协议仅产生债权效力,未过户则不发生物权变动,债权人常因混淆二者关系陷入 “钱房两空”。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最高法曾公布典型案例:甲欠乙 100 万元,约定将房屋抵偿债务,未办理过户,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并过户,乙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己,法院驳回其诉求,因乙仅享有债权,无法对抗丙的物权。但乙可主张甲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实务中以房抵债的三大风险需警惕:一是 “流押条款” 无效,即约定 “到期不还债房屋直接归债权人”,法院会认定该条款无效;二是房屋存在抵押或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抵债协议沦为空文;三是债务人一房多抵,多个债权人争抢房屋。

规避风险需把握两个关键:一是签订抵债协议后 15 日内办理预告登记,虽不产生物权,但可防止房屋被擅自出售或抵押;二是明确 “过户期限” 与 “违约成本”,约定 “到期未过户,债务人需按日支付房款 1‰的违约金,且仍需偿还原债务”;若房屋已被查封,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提交抵债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在查封前已达成抵债合意且实际占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