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名买经适房,出名人去世能继承吗?特殊房产借名的权属迷局与破解逻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借母亲名义买经适房,母亲去世后妹妹要分房”—— 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借名买卖,因涉及 “购房资格与物权登记” 的双重限制,权属认定比普通借名买房更复杂,出资并非认定所有权的唯一标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确立 “登记生效原则”,但政策性住房还需符合购房资格要求。北京大兴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林某芳借母亲名义购买经适房,全额出资并还款,但未签订书面借名协议,母亲去世后妹妹林某薇主张继承。法院认定房屋为母亲遗产,因无证据证明借名合意,虽林某芳出资,仍只能按法定继承分得 50% 份额。
这类纠纷的核心矛盾是 “资格与出资的冲突”:经适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购房资格具有人身依附性,借名行为本身可能违反政策,导致借名协议无效。若出名人的继承人主张房屋所有权,实际出资人往往难以举证 “借名合意”,只能追回出资款。
破解关键在 “证据留存” 与 “政策合规”: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 “因出资人无资格借名,房屋实际归出资人所有,出名人配合过户”,并经公证处公证;保留全部出资凭证(转账记录需备注 “购房款”)、物业费及水电费缴费记录(以出资人名义支付),证明实际占有使用;待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如经适房满 5 年)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消除权属隐患。若出名人去世,可凭借名协议、出资证据起诉继承人,主张房屋归己所有,而非作为遗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