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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能先收房再索赔吗?逾期交房纠纷中的 “权利处分” 边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开发商逾期半年交房,收房后还能要违约金吗?”—— 很多购房者误以为 “收房即放弃追责权”,实则收房与索赔是两个独立权利,接受房屋不等于免除开发商的逾期违约责任,关键看是否明确放弃索赔。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苏州某案例中,开发商逾期 3 个月交房,业主收房时在《收房确认书》上签字,后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法院支持其诉求,因收房仅表明接受房屋,未明确放弃违约金主张。但需警惕 “陷阱条款”:若《收房确认书》载明 “收房后双方无任何争议”,法院可能认定业主自愿放弃索赔权。

实务中购房者常面临 “两难选择”:不收房导致装修计划搁置,收房又怕失去追责筹码。开发商往往利用这种心理,要求业主先签署 “放弃索赔协议” 才给钥匙,很多业主被迫妥协。

应对策略需 “分两步走”:收房前仔细审查《收房确认书》,若有放弃权利的条款,坚决要求删除,或注明 “收房不免除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收房后 7 日内书面通知开发商,明确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留存快递回执或邮件记录;若开发商拒绝赔偿,立即起诉,提交购房合同、收房证明、逾期交房天数计算依据等证据,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通常为日万分之零点五至万分之三),若合同未约定,可参照同地段房屋租金标准主张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