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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实现时租客要搬吗?权利冲突中的顺位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租的房子突然被拍卖,新房东说抵押在前要我腾房”——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核心看权利设立的先后顺序,“抵押在先,租赁在后” 时,租客的居住权无法对抗抵押权的实现。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上海某案例中,李某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给王某,后银行实现抵押权拍卖房屋,新房东要求王某腾房,法院支持新房东诉求,因租赁关系成立于抵押之后。

租客易踩的坑是 “租房前未查抵押状态”,误以为 “买卖不破租赁” 可万能适用。若租赁前房屋已抵押,抵押权人实现权利时,租客需无条件腾房,且无法向抵押权人主张赔偿,只能向出租人追责。

防范与应对策略:租房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抵押信息,要求房东书面承诺 “房屋无抵押或抵押已告知且不影响租赁”;若租赁后发现房屋存在抵押,且抵押登记在租赁之前,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起诉房东,主张 “隐瞒抵押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租金差价、搬家费等损失;若抵押登记在租赁之后,可主张 “买卖不破租赁”,继续租住至合同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