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房产登记:父母能擅自卖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并非绝对禁止,但其核心前提是必须严格遵循《民法典》第 35 条规定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这一法律条款从根本上划定了监护人的权利边界,杜绝权利滥用。
实践中,违法处分行为常面临法律严惩:杭州陈某夫妇为自身资金需求,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安置房抵押借款,因借款用途与子女教育、医疗、生活必需等核心利益无关,法院最终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同时判决二人赔偿子女因房产被抵押产生的潜在权益损失;北京王先生则更为严重,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私自将女儿名下房产过户至自身名下并出售,所得款项用于个人经营,法院审理后认定其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判令其赔偿女儿 1160 万元,该判决成为司法实践中保护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的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此类行为,上海等多地出台细化规则:明确未成年人房产在其成年前原则上限制交易,确需处分的,监护人需先办理监护公证,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房产声明》,声明中必须详细列明资金具体用途(如子女高额教育费用、重大疾病治疗开支、生活必需保障等),且资金流向需纳入监管,杜绝挪作他用。
若父母确因子女重大利益需出售房产,流程上需额外向法院申请,提交处分必要性证据(如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学校费用证明等),经法院严格审查确认 “确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后,方可批准实施。需特别注意的是,若未经批准擅自处分,除民事层面需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外,若存在故意侵占、挪用房产出售款项等情节,还可能涉嫌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刑事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从风险防范角度,建议监护人在处分前委托律师介入,由律师起草《监护人处分财产承诺书》,明确资金用途、监管方式、责任承担等内容,且在处分后需定期向法院或监管机构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费用支出凭证、用途说明等),确保每一笔款项都切实用于未成年人利益,从程序和实体上双重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