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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举证不足无法确权,未过户赠与承诺可依法撤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老年夫妻主张早年为延长还贷年限,借用子女名义购置涉案房屋,主张全部购房款项与贷款均由己方承担,房屋应归其所有。子女配偶曾出具房产归属证明,认可房屋归老年夫妻所有并承诺配合过户。后子女夫妻离婚,涉案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老年夫妻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并办理过户,但提交的银行流水、取款记录无法与购房、还贷时间、金额对应,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反诉主张涉案归属证明属于赠与,在产权过户前可依法撤销,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请、支持被告反诉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借名买房关系需由主张方承担完整举证责任,无充分出资、代持合意证据的,无法推翻不动产登记效力;未完成权属转移的赠与承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物权以登记公示为准,亲属间借名买房举证标准严苛,仅有单方陈述与瑕疵书证,无匹配付款流水、还贷凭证佐证,无法认定真实借名代持关系。

在原告举证不足、无法证实实际出资的前提下,涉案房产归属承诺书依法定性为无偿赠与约定。依据法律规定,赠与财产未完成过户登记、权属未发生转移前,赠与人可单方撤销赠与。本案明确了借名买房的举证边界与证据标准,区分了借名代持与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同时厘清家事房产纠纷中证据不足的裁判后果,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三、法条依据

1.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 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无充分相反证据不得随意推翻。

3.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普通房产赠与未公证、未过户,赠与人可依法撤销。

4. 借名买房权利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无完整证据佐证真实权利状态的,不予支持确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