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居住权存争议、单方无权单独主张腾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为夫妻二人婚后通过房改购置,经多轮诉讼、再审程序,生效裁判文书最终确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案外亲属早年借住涉案房屋,后续长期居住使用。夫妻双方就房屋居住、管理事宜产生严重分歧,男方主张收回房屋、要求亲属腾退,女方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明确同意亲属继续居住使用。双方对共有房屋的管理、使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男方单独起诉,主张亲属返还涉案房屋,引发本次返还原物纠纷诉讼。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夫妻共同共有不动产,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管理、共同行使权利,单一共有人无权单独作出处分、收回、腾退等重大决定。案涉房屋为典型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管理权益,不存在单方独立处置权。
房屋允许他人居住属于不动产日常管理范畴,一方同意他人居住、另一方不予认可的,属于共有人内部管理争议,在双方未形成一致决议、未依法分割共有财产前,单方提起腾退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案明确了共有房屋的管理规则,区分了共有人内部争议与对外维权边界,厘清了夫妻共有房产的权利行使方式,具有典型司法参考价值。
三、法条依据
1. 不动产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共同共有财产权利行使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负担。共同共有财产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管理、共同行使权利。
3. 共有物重大事项一致决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腾退房屋属于重大管理事项,需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
4.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