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划转协议因违反国资审批规定致合同目的落空依法解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为推进国企改革、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某国企与投资公司签订生活区无偿划转管理协议,约定将涉案国有划拨土地及地上设施整体移交对方管理运营,由对方负责社区配套建设与日常管理。协议履行中,当地政府明确涉案土地需以有偿出让方式办理权属变更,但涉案无偿划转约定与国资管理规定冲突,国资监管部门明确拒绝出具出让审批手续,导致土地使用权证始终无法办理。同时受让方未完整落实社区建设义务、园区管理混乱、引发住户投诉,合同核心目的彻底无法实现。国企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收回涉案地块。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国有划拨土地划转协议需符合国资审批及土地管理强制性规定,因政策及审批障碍导致合同目的永久落空的,构成法定解除情形。涉案土地属于国有划拨用地,流转、变更权属必须履行国资审批、土地出让等法定流程,当事人无权通过私下协议规避强制性规定。案涉协议无偿划转约定与政府有偿出让政策、国资监管要求相悖,审批通道彻底关闭,合同丧失继续履行的基础条件。
受让方长期无法取得合法土地权属,权责归属混乱,且未依约完成配套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合同约定的国企改革、社区规范化运营目的完全无法实现,符合根本违约及合同目的落空的法定解除要件。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地块,既坚守了国有资产监管底线,杜绝国资流失,也明确了涉国资、划拨土地类合同的效力及履行边界,具有典型司法指引意义。
三、法条依据
1. 合同法定解除(根本违约、目的落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涉案协议无法完成权属审批、核心履约目的落空,原告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
2.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合同解除后,受让方应当返还涉案地块、退出接管区域。
3. 国有划拨土地流转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 国有资产保护与审批规则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划转、流转行为,不具备合法履行基础。
5. 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结合政府批复、国资部门函件、调查笔录等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