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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建房不获产权,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早年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取得涉案宅基地相关权益。1999年涉案老宅拆除翻新,建房审批登记在原告女儿名下,实际由被告一家出资建设并长期居住,被告均为非农户口、非本村集体成员。原、被告曾签订居住补偿协议,后未实际履行。原告此前起诉腾退房屋被释明需先行确权,遂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被告主张房屋由其自建、应归其所有。法院依据宅基地专属属性及房地一体原则,结合审批权利人自认归属,最终确认涉案房屋全部归原告所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专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成员即便实际出资建房,亦无法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随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人归属。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严格的身份准入制度,具有福利性与专属性,仅限本村村民享有,非农人员、外村人员不具备使用权主体资格。

本案被告虽实际出资建房、长期占有使用,但因不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身份,无法合法取得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物权。涉案建房审批权利人自愿将房屋确权给原告,系合法处分自身权利。法院严格适用房地一体原则,明确宅基地权利身份优先于建房出资事实,厘清了农村房屋确权的核心裁判规则,有效维护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秩序。

三、法条依据

1. 宅基地权属与专属身份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

2. 房地一体物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农村宅基地适用房地一体规则,房屋所有权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

3. 民事权益合法保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村集体成员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权益依法受保护。

4.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其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