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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尚存感情基础且住房财产争议未化解,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早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二人曾短期离婚后复婚,具备深厚夫妻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人际误会产生矛盾,男方曾因家庭冲突实施家暴,致女方轻伤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后双方多次互诉离婚、确权纠纷,矛盾持续激化,男方长期搬离家中居住并再次起诉离婚。案涉两套房产均为双方第一次离婚后、复婚前共同出资购置,书面协议确认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均拒绝向对方折价补偿,住房分割争议无法化解,女方仍存有和好意愿。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判定离婚的核心标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若双方仍有感情基础、一方具备和好意愿,且财产、居住权益争议未妥善解决的,法院可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夫妻长期婚恋、复婚经历,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稳固感情根基,家暴纠纷虽属重大过错,但不必然等同于感情彻底破裂。

双方就唯一居住房产的归属、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无可行的财产分割与居住解决方案,贸然判决离婚将导致双方居住权益失衡、权益受损。法院秉持审慎处理婚姻纠纷原则,优先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给予双方修复感情、化解矛盾的缓冲空间,明确了离婚案件中感情破裂标准与财产、居住权益统筹审查的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 离婚法定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家暴属于法定破裂情形,但需结合感情基础、修复可能性综合认定,并非一律判决离婚。

2.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书面协议确认婚前复婚前共同出资购置房产为共同财产,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3. 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兼顾家庭稳定、当事人居住权益与财产权益平衡。

4. 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