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房产赠与子女约定合法有效,单方无权重新分割财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婚后购买政策性住房,购房核算双方工龄,部分房款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日自愿签订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房屋赠与婚生子女,子女抚养人享有居住使用权,由男方负责办理房屋后续过户手续。离婚后,女方补足剩余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并长期居住使用房屋。案涉房屋后续登记至男方名下,男方迟迟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女方为防止房屋被擅自处分,诉至法院,主张按照自身出资比例确认其享有房屋七成份额、男方享有三成份额,请求对案涉房屋重新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案审理中,男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明确了离婚财产赠与条款的特殊法律效力,区别于普通民事赠与。夫妻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处理子女抚养、分割夫妻财产的一揽子整体性合意,依附于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具备严格约束力,**不存在任意撤销权,单方无权反悔、变更或重新分割**。即便房屋未完成过户登记,仅为物权未公示,不影响离婚协议对内效力。
女方离婚后补足房款、承担维修费用的行为,是其依据离婚协议享有居住使用权所对应的附属义务,不能推翻双方早已达成的房屋归子女所有的财产处分约定。在离婚协议未被确认无效或依法撤销的前提下,女方再次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缺席判决驳回原告诉请,严格恪守离婚协议诚信履行原则,有效维护了子女财产权益与离婚财产约定的稳定性。
三、法条依据
1. 离婚协议财产条款的法定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双方已经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离婚赠与子女条款不可单方撤销(新规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3. 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处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 民事缺席审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