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未分割属全体共同共有,单方赠与房屋不发生物权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男方父母生前建有农村宅院房屋若干,父亲去世后,继承人未对涉案房屋及遗产进行分割,涉案房屋始终处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当日,自行出具《赠与书》,承诺将涉案院内全部房屋无偿赠与女方。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女方主张依赠与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经查,涉案房屋为男方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多名法定继承人及转继承权利人,全体共有权人并未一致同意赠与,且女方取得赠与未支付任何对价。法院最终认定男方属于无权处分,赠与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驳回女方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在于明确遗产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单一继承人无权擅自处分全部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即刻归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未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单独赠与、变卖、确权处分行为均属无权处分,对全体共有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男方在多名共有权利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单方将整院房屋无偿赠与女方,严重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厘清善意取得适用边界: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善意、合理对价、完成公示三项要件,无偿赠与因无交易对价,天然不满足善意取得构成条件,受让人无法据此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便存在书面赠与协议,亦不能突破物权共有规则与法定继承规则,无权处分的赠与行为无法导致物权变动,受让人无权主张房屋权属。
三、法条依据
1. 遗产继承物权取得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 共同共有财产处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善意取得法定构成要件(本案核心排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 法定继承与转继承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