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拆迁安置面积不当然丧失拆迁补偿及周转费用分割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女方与男方婚后落户男方家庭,成为该村宅基地拆迁合法被安置人,家庭宅院拆迁时核定四名安置人口,每人享有固定安置面积与对应拆迁补偿权益,拆迁共取得多项补偿款项及三套安置房屋、对应期房周转费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时未分割拆迁利益,女方离婚当日出具声明,自愿将个人50平方米拆迁安置指标赠与子女。后女方起诉主张分割对应拆迁奖励款、房屋周转费等拆迁利益。男方家庭抗辩女方已放弃安置指标,无权再主张任何拆迁权益。法院结合拆迁政策与安置权益性质,认定安置面积赠与不涵盖现金补偿、周转费用权益,酌情支持女方部分分割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核心裁判规则:拆迁安置房屋指标与拆迁现金补偿、周转补助属于相互独立的安置权益,放弃安置面积指标,不推定一并放弃其他拆迁财产权益。拆迁安置利益是基于被安置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户口安置资格专属取得,具有人身专属属性,并非依附房屋产权、宅基地归属的附属利益。即便宅基地及房屋归男方家庭所有,女方作为合法在册被安置人,依法独立享有对应拆迁奖励、周转补助等分割权利。
同时,本案明确未交付期房的处理规则:尚未竣工交付、权属不明的安置房屋,法院暂不处理权属分割,当事人可待房屋确权、具备分割条件后另案主张。另外,专属特定主体的政策性奖励款项,如针对独生子女本人的专项奖励,与其他普惠性拆迁补偿性质不同,不得随意分割,法院区分款项性质裁判,兼顾了政策属性与公平原则。
三、法条依据
1. 人身专属拆迁安置权益保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被安置人基于户籍、安置资格取得的拆迁补偿权益,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
2. 意思表示限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当事人仅书面放弃安置面积指标,无明确放弃现金补偿、周转费的意思表示,不得推定其放弃全部拆迁利益。
3. 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拆迁普惠性补偿、周转费用属于家庭安置人口共有财产,各安置人有权均等分割。
4. 未确权财产分步处理司法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尚未交付、权属未定的不动产,缺乏分割基础条件的,法院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