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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出资、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按贡献比例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赵某与孙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频繁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存在两处争议房产:其一为婚前男方签约购置房产,女方婚前出资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由男方父母出资;其二为婚后购置房产,主要由男方父母出资还贷,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两套房屋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并按出资比例分割,同时主张男方存在隐匿财产、婚内过错情形,要求多分财产、支付困难帮助金;男方主张涉案房屋均系父母出资购置,属于个人财产。双方就子女抚养权、房产分割、基金存款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在于摒弃夫妻财产绝对平均分割规则,严格按照购房出资贡献、财产取得时间、资金来源区分权属与分割比例,对婚前、婚后购房的司法认定具有典型参考意义。首先,婚前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结合婚意购房的客观背景,应当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法院依据双方实际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符合公平原则。其次,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还贷,无明确单方赠与约定的,依法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仅作为分割时的贡献度考量因素,不能直接认定为单方个人财产。

同时,本案明确离婚财产分割的举证规则:当事人主张对方婚内出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需提交充分、完整的证据佐证,单一聊天记录、长期零散资金支出无法认定存在过错或恶意转移财产。子女抚养权裁判上,法院优先考量长期抚养状态、双方收入水平、子女生活环境,综合判定抚养权归属并酌定抚养费标准。此外,当事人无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存在离婚后无居所、无收入等重大生活困难的,生活困难帮助金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三、法条依据(现行《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1. 离婚法定条件与子女抚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父母出资购房权属认定(核心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 离婚经济帮助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女方无充分证据证明生活困难,故不予支持)

5. 夫妻财产隐匿、转移的举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司法实践中,需存在恶意、大额、不合理财产处置行为,长期日常小额开支不构成隐匿、转移财产。